沧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明伟与董金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伟,董金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沧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刘明伟。被告董金岺。原告刘明伟诉被告董金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伟、被告董金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因生意需要向被告董金岺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董金岺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被告为原告写下100000元的借据一张,被告答应在2014年12月25日将借款还清。2015年2月,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刘明伟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董金岺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这钱是从牌桌借的,我拿着钱去赌博了,我分两次借的钱,都是现金。经审理查明,被告董金岺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9月29日两次向原告刘明伟借款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董金岺向原告刘明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兹有本人董金岺(身份证号××)于今日2014年9月29日向刘明伟借款伍万元加伍万元共计拾万元整(10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25日还清。特立此据以此为由借款人董金岺2014年9月29日。被告董金岺称该借款系其从牌桌所借,用于其赌博,原告刘明伟予以否认,被告董金岺当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伟与被告董金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董金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被告董金岺拖欠不还有失信用,原告刘明伟要求被告董金岺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明伟要求被告董金岺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并未约定利息,故关于原告刘明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金岺辩称此借款系从牌桌上所借,用于其个人赌博,但就此被告董金岺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故本院对被告董金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金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明伟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董金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