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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1543-1。法定代表人:赵长龙,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锋,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锋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锋签订的《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1675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