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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72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本区兰亭小区吴某的住处,将价值200元的冰毒卖给吴某。2、2015年1月初,吸毒人员黄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冰毒,两人相约在本区华声苑小区北门梦工厂网络会所门口交易,被告人陈某贩卖200元冰毒给黄某。3、2015年2月16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冰毒,两人相约在谢家集新村21号楼下交易,民警将正准备交易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两小包。2015年2月28日,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小包净重1.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来到吴某位于田家庵区兰亭小区的住处,卖给吴某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在田家庵区华声苑北门对面的梦工厂网络会所门口卖给黄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3、2015年2月16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两人约定在谢家集新村交易。随后,公安机关在谢家集新村21号楼楼下将准备交易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搜出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鉴定,该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淮)公(理化)鉴字第(2015)35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仕林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