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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林亨武与杨永正,王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亨武,杨永正,王琴华,重庆永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5号原告林亨武,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杨永正,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琴华,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镇双龙村工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永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强诉被告刘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陈久强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陈久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久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