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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庄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加兰,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东氿1号南郡。负责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加兰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庄加兰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加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庄加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