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阳会生买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阳会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王金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XX秋,男,衡南县车江镇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阳会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王金平诉被告阳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慧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