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王卫红、李明君、李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王卫红,李某甲,李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振斌,九XX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民,洪义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李军凯。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卫红,女,汉族,系被上诉人李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卫红,女,汉族,系被上诉人李某乙母亲。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标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瑞书。委托代理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振斌,男,汉族。原审被告九XX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卫方。原审被告王国民,男,汉族。原审被告洪义明,男,汉族。原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曹晓润。委托代理人龙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卫红、李某甲、李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原审被告黄振斌、九XX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王国民、洪义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33元,由其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