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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甲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882号原告邱甲。被告瞿某。原告邱甲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甲及被告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名邱乙和邱丙,恋爱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3月起,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的母亲也一直不和。2014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儿子邱乙和邱丙随原告共同生活;3、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下同)1,500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瞿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认识、结婚及生育过程没有异议。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好。被告确实曾经跟原告的母亲发生争吵,但都是一时激动造成的。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名邱乙和邱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工作琐事产生矛盾争吵。2014年1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希望夫妻重归于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居住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缺乏对对方足够的包容而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产生不睦。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尊重彼此,念及家庭利益,互相理解和沟通,恪尽夫妻的诚实互信义务。原、被告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弥补双方之间产生的裂痕。双方之子尚年幼,需双方共同抚养,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消除隔阂,原、被告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甲要求与被告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邱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