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众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众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旺福山路00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彬。被告:西安众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北塬东侧207县道旁(68341部队汽修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马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众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查封被告西安众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玲相关法条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