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纪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纪振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84417-3。法定代表人许阿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炜祺。被告纪振松,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