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商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钱武忠与钱武忠、周红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钱武忠,周红平,周煜良,嵊州市桃李科技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钱武正,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64号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燕波。被告:钱武忠。被告:周红平。被告:周煜良。被告:嵊州市桃李科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煜良。被告: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武忠。被告: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投资人:钱武忠。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武忠。被告:钱武正。被告: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武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武忠、周红平、周煜良、嵊州市桃李科技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钱武正、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996元,由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