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孙婧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靖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二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靖辉,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赤峰市,捕前住赤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1月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分局广安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5年1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侯起,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靖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孙靖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孙靖辉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曲某某人民币26700元。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靖辉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70000元。2014年1月7日孙靖辉退赔给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67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曲某某、肖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裴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裴某乙的证言,收条,办案说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孙靖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曲某某、肖某某人民币9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靖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靖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6000元;对被告人孙靖辉违法所得7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孙靖辉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上诉人孙靖辉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曲某某人民币26700元;骗取肖某某人民币70000元。案发后退赔给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6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13日曲某某报案称,其被孙靖辉以办驾驶证科目二考试保过为名,骗去26700元。2、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我通过驾校的学员认识了孙靖辉,听说孙靖辉能办驾驶证。我联系孙靖辉,孙靖辉说他在北山车管所交警微机室工作。我说我有几个学员科目二考试没过,问他能不能办。他说能办。第一次我为11名学员办证交给孙靖辉13200元,第二次为9名学员办证交给孙靖辉13500元。结果考试都没考过,我把钱给学员退了。2014年1月7日公安局把孙靖辉抓住,孙靖辉退给了我26700元。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通过我的同学赵某某认识的孙靖辉,孙说在车管所工作,能办驾驶证。后来我找孙靖辉办驾驶证,第一次给他5万元现金,第二次给1万元是汇到赵某某的银行卡上通过赵某某给的孙靖辉,第三次1万元直接汇到了孙靖辉的银行卡上。肖提供的《汇款凭条》证实:2014年1月7日肖某某汇给孙靖辉1万元,2014年1月13日肖某某汇给赵某某1万元。肖提供的《欠据》证实:2013年12月17日,孙靖辉、赵某某收5万元。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末,孙靖辉对我和锡盟的朋友肖某某说能办驾驶证。后来肖某某来赤峰找孙靖辉办证,给了孙靖辉5万元,为了做个见证,我也在收条上签了字。过了几天肖某某又给孙靖辉汇了1万元,给我汇了1万元,因孙靖辉欠我妹夫3000元,我扣了3000元,给孙靖辉7000元。过了一个星期,我联系不到孙靖辉,感觉被骗,就报案了。5、证人裴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裴某乙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其于2013年8月,因考驾驶证科目二,每人给教练曲某某1500元去办理,最后没办成,曲某某把钱退了。6、上诉人孙靖辉提供的《收条》证实:2014年1月7日,曲某某收到孙靖辉退回的诈骗款26700元。7、抓捕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9日对孙靖辉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月5日孙靖辉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分局广安派出所抓获。8、户籍信息表,证实了上诉人孙靖辉的自然身份情况。9、上诉人孙靖辉供述证实:2013年8月,中原驾校的教练曲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办驾驶证考试包过吗。我骗他说能办。我俩到中原驾校见面,我说我是北山车管所交警微机室的。他说他有几个学员,科目二没有过,问我能不能办。我说能办。过了十多天,他分两次共给我26700元。2013年12月左右,我和赵某某去锡盟见到赵某某姓肖的朋友,聊起我能办驾驶证的事,我说能办驾驶证。过了几天,姓肖的来赤峰找我办证,给了我5万元钱。过了几天又汇给我1万元,汇给赵某某1万元,赵某某扣下欠赵某某妹夫的3000元,把7000元给了我。我没去办证,钱被我挥霍了。被取保候审那天我赔偿了曲某某的267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孙靖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梦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