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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苏��福与王华军、石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4号原告苏善福,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平乐镇下关居委会新安街54号。身份证号:452330196503150017。被告王华军,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平乐镇龙练村委石排村1-39号。身份证号:452330198207182734。被告石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善福诉被告王华军、石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善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莉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