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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丽容与深圳市御南沉香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银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49号原告何丽容,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御南沉香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容与被告深圳市御南沉香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银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容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何丽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