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秀红与万红亮、董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万红亮,董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张秀红,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被告万红亮,男,1976年9月5日出生。被告董志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万红亮、董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