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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书敏与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敏,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吴书敏,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锐平。被告: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敏诉被告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书敏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解封申请书,以吴书敏与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协商一致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书敏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6元,减半收取8043元,由原告吴书敏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书敏负担。吴书敏多交的受理费804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书敏。审判长 陈 容审判员 陈灿良审判员 严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常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