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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3号原告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金港盛世华庭3栋28d,法定代理人宋方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27号。负责人卢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杨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231号。负责人贺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环城路59号。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忠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蒋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重庆市忠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建华,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陈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深圳市龙腾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远义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