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赵海波诉陈朋伟、张瑞东借款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波,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朋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2231968********。被执行人张瑞东(陈朋伟妻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赵海波与被执行人陈朋伟、张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