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芦爱成与高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爱成,高宪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80-1号原告芦爱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宪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爱成诉被告高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爱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宪增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南侧金隆花园4号楼3单元305室(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宪增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芦爱成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南侧金隆花园4号楼3单元305室(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