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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霞、喻长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霞,喻长柏,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4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圣石兴街110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9523-X。法定代表人吴嵩德,总经理。被告黄霞,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喻长柏,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22号2-1号。法定代表人喻长柏,职务不详。本院受理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霞、喻长柏、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喻长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汉阳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告黄霞(乙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恒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辖,被告喻长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喻长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喻长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审 判 员  杨世春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