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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剑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罗世江、罗米慧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世江,罗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剑河县新县城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罗世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序权,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员。被执行人罗世江,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罗米慧,女,1987年4月9日出生,布依族,剑河县人。申请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世江、罗米慧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31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33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尚欠3962元社会抚养费和案件受理费5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在清理未结执行案件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罗世江在剑河县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剑河县计生局同意放弃2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剑人口计生征决字(2009)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杨通明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