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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赖作凡与曾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作凡,曾韦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赖作凡,男,汉族。被告曾韦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作凡诉被告曾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作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作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作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作凡负担。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