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赖作凡与曾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作凡,曾韦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赖作凡,男,汉族。被告曾韦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作凡诉被告曾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作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作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作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作凡负担。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