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夏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