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海山与周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山,周平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王海山。被告周平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山与被告周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山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