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荣丽娜诉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娜,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822号原告荣丽娜。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丽娜诉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