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盘X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XX,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盘XX,女。委托代理人钟贵,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男。原告盘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贵、被告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在广东佛山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8日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12日生育女孩周XX。婚前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无所事事,经常赌博打游戏,不管女儿,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因离婚之事争吵有二年之久,且现已分居,各自独立生活。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盘XX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周X辩称:原、被告是有感情的,分开只有个多月,被告周X不同意离婚。被告周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明力。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3月,原、被告在广东佛山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8日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12日生育女孩周XX,周XX从出生以后一直在被告方生活读书。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双方外出做事。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从相识相恋、结婚到现在已3余年,且生育一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游戏,不管小孩,这是80、90后年轻人的通病,这也是现在农村家庭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要原、被告互相包容,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多交流、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是有希望和好的。同时婚生女孩现在校读书,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应多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放弃过去误会,为了孩子的未来,共同创建和谐家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盘XX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