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大禹装饰有限公司与魏军锋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禹装饰有限公司,魏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02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禹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军锋。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军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禹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魏军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军锋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即传唤了被执行人,在多次谈话中被执行人表示其不服判决书,不愿履行法律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上述态度,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58号(房屋所有权号1100104003-22-1-1-21701-0号)有房产一套,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现该套房产正在评估中。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评估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0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