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淑萍与蓬坤山、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实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萍,蓬坤山,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实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淑萍,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蓬坤山,男,汉族,40岁,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实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利峰,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萍诉被告蓬坤山、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实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