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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某甲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庄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其功、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居民。原告庄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其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甲诉称,××××年,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年龄差距、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XX年XX月X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款原告在人武部工作分的一套三居室宿舍归男方所有。现因房产需要变卖,原告又找不到被告。为了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协议中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武装部三室一厅宿舍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庄某甲与被告胡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庄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XXXX年XX月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婚生儿子庄某乙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二、财产分割:家中三室一厅一套归男方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及孩子所有。无债权债务。本案涉诉房屋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工业街武装部四层宿舍东一单元三楼西户(三室一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庄某甲,发证日期为1995年5月31日。原告称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离婚时原、被告双方亦约定该房屋仍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出卖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办证机关要求原告提交由法院出具的该房屋的确权手续才给办理过户,原告遂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进行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已解除。原、被告在离婚登记时已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协议约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在出售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时遇到障碍,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出具该房产的确权手续。本院认为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工业街武装部四层宿舍东一单元三楼西户三室一厅房屋一套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庄某甲,且原、被告离婚时亦已约定该房屋归原告庄某甲所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庄某甲与被告胡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工业街武装部四层宿舍东一单元三楼西户三室一厅房屋一套归原告庄某甲所有。待该房屋过户时,被告胡某应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庄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姜霜菊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马维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