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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刘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崔柏辉。被告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刘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崔柏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周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