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徐艳徐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徐燕,徐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张桂芳,女,193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徐燕,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徐健,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徐燕、徐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桂芳负担。审判员 王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