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莫祖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素玲。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第三人莫祖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和第三人莫祖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