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立新、陈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新,陈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李立新,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存,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存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立新借款14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90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存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存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立新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