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艺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艺能,男,住福建省龙海市。2009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艺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唐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艺能及其辩护人陈艺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8日凌晨零时45分许,被告人陈艺能酒后在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路口虚报警情称其一部摩托车被盗,龙海市公安局九湖派出所警察接警后,于1时10分赶到现场时,陈艺能双手各持一把菜刀无故追赶、辱骂出警人员及现场对其劝阻的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并持菜刀砍砸闽E×××××警号警车前挡风玻璃及发动机零部件等,损失价值450元,后因摔倒被现场人员制服。龙海市公安局九湖派出所协警郑某在制服陈艺能过程中手部被菜刀划伤,致受轻微伤。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艺能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陈艺能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艺能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艺能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陈艺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陈艺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间为凌晨时分,造成财产损失较小,陈艺能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零时45分许,被告人陈艺能酒后在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路口虚报警情称其一部摩托车被盗,龙海市公安局九湖派出所接警后,警察蔡某、协警郑某等人于1时10分赶到现场时,陈艺能双手各持一把菜刀无故追赶、辱骂出警人员及现场对其劝阻的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并持菜刀砍砸��E×××××警号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发动机零部件等,损失价值450元,后陈艺能因摔倒被现场人员制服。协警郑某在制服陈艺能过程中手部被菜刀划伤,致受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艺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蔡某、郭某、谢某、陈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被损坏警车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出警人员执法记录录音录像资料;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字(2015)0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价认字(2014)55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刑事案件信息;人民警察证;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出警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陈艺能的人员基本信息、本院(2009)××��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艺能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艺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陈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因陈艺能系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陈艺能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陈艺能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艺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滨审判员黄清江人民陪审员林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