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派出所,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C×××××轿车顺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山路与秦皇西大街交叉口时,遇尚某驾驶冀C×××××轿车顺秦皇西大街由西向南驶入天山路,两车临近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另查明,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张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张某已经与尚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张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尚某证言;出警现场录像;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已经与尚某达成民事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