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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英朝、杨合生与马延虎、马铜锁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英朝。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合生。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延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铜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伟科。一审被告:沙河市金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杨志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英朝、杨合生因与被申请人马延虎、马铜锁、胡伟科、一审被告沙河市金珠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英朝、杨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宪森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