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兴财与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兴财,高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薛兴财,男,汉族,1956年7月4日出生,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高淑荣,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薛兴财与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淑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