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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粟金德、郭永丽、侯府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蓉,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勔,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想,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粟金德,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郭永丽,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侯府庆,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粟金德、郭永丽、侯府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粟金德、郭永丽、侯府庆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粟金德、郭永丽、侯府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