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谭国将、凌绍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将,凌绍权,凌绍亮,凌绍明,凌绍峰,凌绍将,凌绍军,黄家海,卢永仕,黄明登,黄锦醒,黄锦而,韦建忠,梁农业,黄国雄,阮语益,韦真方,黄宗任,韦富全,阮国发,XX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谭国将,男。被执行人凌绍权,男。被执行人凌绍亮,男。被执行人凌绍明,男。被执行人凌绍峰(曾用名凌绍锋),男。被执行人凌绍将,男。被执行人凌绍军,男。被执行人黄家海,男。被执行人卢永仕,男。被执行人黄明登,男。被执行人黄锦醒(曾用名黄锦星)。被执行人黄锦而,男。被执行人韦建忠,男。被执行人梁农业,男。被执行人黄国雄,男。被执行人阮语益,男。被执行人韦真方,男。被执行人黄宗任,男。被执行人韦富全,男。被执行人阮国发,男。被执行人XX教,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国将与被执行人凌绍权、凌绍亮、凌绍明、凌绍峰等共20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昌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