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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远章与上海保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章,上海保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朱远章。被告上海保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焕标。原告朱远章诉被告上海保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北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尤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