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揭阳市。被告:邓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伶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