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计2470元,由原告宁波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