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x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及其辩护人崔立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许x利用“陌陌”交友软件伪造身份,以能为被害人梁xx办理大庆油田招工相关事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梁xx现金人民币24000元,苹果6手机一部、茅台华窖白酒三瓶、七匹狼衣物三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409元。案发后,被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的目,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许x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辩解称:其暗示过自己是油田领导家的孩子,能给被害人办工作,但其没拿被害人的24000元现金,其收取的手机、衣物和白酒是被害人主动送的。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骗取受害人白酒及衣物,与白酒及衣物是受害人赠送给被告人许x的客观事实不符,受害人第一次的询问笔录陈述被骗财物并没有包括白酒及衣物,足以证明,白酒及衣物是受害人自愿赠送的;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受害人现金24000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许x于2015年1月22日存款23000元系诈骗被害人梁xx所得;3、被告人许x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好;4、被告许x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5、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因为被害人想攀高附贵而刻意讨好的行为也是促成本案犯罪的诱因;综上,本案缺乏认定被告人具体上述诈骗行为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许x诈骗上述财产,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许x利用“陌陌”交友软件伪造身份,以能为被害人办理大庆油田招工相关事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梁xx苹果6手机一部、茅台华窖白酒三瓶、七匹狼衣物三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409元。案发后,被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许x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涉案被骗的手机、白酒、衣物照片。二(书证)1.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2月12日10时许,梁xx报案称,被一名自称“李凯”的男子以为其办油田招工的工作为由骗取现金24000元及新品苹果6手机一部。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12日许x被抓获。3.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2月12日让胡路分局扣押许x苹果6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4.让胡路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2月15日扣押三星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盒一个、半袖两件、毛衣一件、华窖白酒三瓶。5.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一部、白酒三瓶、衣物三件已返还给被害人梁xx。6.陌陌聊天内容截图,证实被告人许x与被害人梁xx的聊天内容。7.让胡路公安分局说明一份,证实市物价局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5288元。8.中国邮��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证实2015年1月21日,梁xx取款14000元。9.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卡号为62170010200021xxxxx的客户梁xx2015年1月21日取款10000元。10.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卡号为62170010200008xxxxx的客户许x2015年1月22日存款23000元。11.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2月15日在许x的住处搜查出三件七匹狼上衣,三瓶茅台华窖白酒。12.户籍证明证实许x的身份信息。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xx2015年2月20日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一个昵称为“改变”,陌陌账号为232979804的人,这个人让其接触一个叫“李凯”(即被告人许x)的男子,2015年1月21日,其与“李凯”在宾馆见面,见面后“李凯”答应能帮其找到管理局的招工工作,其给“李凯”拿了24000元现金,之后又送给“李凯”一部苹果6手机、三瓶茅台系列的酒、三件���服、一条裤子,还给“李凯”的妹妹买了360元的零食。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许x的供述:我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一个女的,自称叫“梁好”(即被害人梁xx),在交往的几天中,“梁好”给我买了一些衣服、一个苹果6手机还有三瓶白酒,我没承诺过给“梁好”办理大庆管局招工相关事宜,也没收取过“梁好”的24000元现金。五(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七匹狼针织衫价值人民币759元,七匹狼T恤两件价值人民币198元,茅台华窖白酒三瓶价值人民币1164元,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288元,合计人民币7409元。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报告书,证实在许x的手机上提取到三个陌陌账号:1、账号为232979804,昵称为“改变”;2、账号为171824425,昵称为“祝福”;3、账号为134188250,昵称为“134188250”。本��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当庭辩解手机、白酒、衣物等系被害人赠送给被告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x存入银行的23000元现金系诈骗被害人梁xx所得的证据不足的观点,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许x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文斌人民陪审员 何铁军人民陪审员 房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