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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新沃德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光银家具有限公司,陈万强,仇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4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墨香苑小区大门旁众业商务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何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维世德(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媛媛,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园区葵花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陈万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盱眙新沃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与工五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光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开发区史村工业园36号。法定代表人顾华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万强,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仇海英,职业不详。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新沃德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光银家具有限公司、陈万强、仇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6021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8.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三、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新沃德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光银家具有限公司、陈万强、仇海英对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95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5248元,由江苏居斯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新沃德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光银家具有限公司、陈万强、仇海英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