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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杰。委托代理人胡君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乐。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25元,由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