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树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树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艳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锦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树明,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人深圳市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向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湾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金湾物业支付向树明加班工资差额9712元。被上诉人向树明答辩意见:金湾物业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加班工资问题。金湾物业主张事实和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的加班工资总额61735.08元超出向树明主张的金额;2、2013年2月,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同年次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向树明2014年2月23日之前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3、向树明2013年2月未在岗,其不应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向树明则主张原审认定加班工资的数额未超出其主张金额,金湾物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2013年2月解除了劳动关系及未在岗,故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金湾物业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向树明于2013年2月未上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向树明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原审未采信其关于超过诉讼时效主张且认定向树明2013年2月份加班工资未发放并无不妥。向树明在原审庭审时就金湾物业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及计算方式进行阐明,向树明亦认可金湾物业支付过部分加班费,故可以明确向树明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系加班工资差额,原审认定和计算无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金湾物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