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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克杰与李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克杰,李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小字第1号原告:魏克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现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杰诉被告李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克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克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魏克杰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聪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