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进与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徐进,男,41岁。被告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陈艳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景辉,该公司行政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