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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无锡赛可电气有限公司与黄功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赛可电气有限公司,黄功岭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无锡赛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F区-1。法定代表人葛明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秋(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澄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功岭。委托代理人杨蓉(受黄功岭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暖(受黄功岭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赛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可公司)诉被告黄功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崔健独任审理,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赛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秋、黄功岭委托代理人杨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可公司诉称,黄功岭工伤后进行及时治疗、恢复良好,已能正常工作,且黄功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服仲裁裁决书,请求不予支持黄功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被告黄功岭辩称,赛可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要求驳回赛可公司的诉讼请求,赛可公司依法承担黄功岭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审理查明,黄功岭于2009年2月份进入赛可公司从事小型机床压箱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5月26日,黄功岭在工作时受伤,在惠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4年6月8日,黄功岭回赛可公司上班。2014年7月11日,黄功岭所受事故伤害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12日,黄功岭的致残程度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2015年3月12日,黄功岭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6月2日,惠山仲裁委作出裁决:黄功岭与赛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2日解除。赛可公司应支付黄功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元、住院护理费400元,以上合计15920元。赛可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黄功岭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赛可公司对惠山仲裁委做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不服仲裁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功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黄功岭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及检查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赛可公司认为黄功岭身体已恢复不影响其就业,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黄功岭的致残程度,赛可公司应支付黄功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元、住院护理费400元,合计1592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赛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赛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黄功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元、住院护理费400元,合计15920元。如果上述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赛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崔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