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宝茹与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茹,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高宝茹,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一号军旅公寓办公楼10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茹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08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高宝茹押金80000元,已执行13205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华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第1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